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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房产抵押贷款公司办理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13:05    浏览量:
昆山房产抵押贷款公司办理

一、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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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好处
 
办理购房贷款时已将房地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一旦还贷不能,银行即可将房产变卖抵偿,为什么还要办理住房抵押保险呢?好处有两个方面:
 
(一)为了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
 
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的风险度也就相应增加。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存在着抵押物自身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流动资金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等各种风险。虽然,贷款银行有抵押作担保,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并不能正常行使处置抵押权,贷款风险并不因抵押担保而完全消失。因此,建立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贷款信用保证,可以降低和转换抵押贷款的上述风险,促进抵押贷款制度的发展。
 
(二)为职工购房减少购房风险。
 
1、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比较长,在长达20年的还款期限内,抵押物和债权如果没有财产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住房受到毁损或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保险人将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实际上是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减轻职工的购房风险。
 
2、抵押贷款保险能大大提高购房人的首期付款能力。国外通例表明,用抵押贷款保险公司保证的,购房人首期付款都在房价的10%左右,目前我国购房首期付款也降低到20%,与抵押贷款保险的开展有很大关系。
 
3、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使贷款购房的职工更容易贷到款,实现购房愿望,例如加拿大实施购房抵押贷款保险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原来增加了40%。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如何实现房地产抵押权?
 
一、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地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房地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如何实现房地产抵押权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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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中国,实现房地产抵押权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方式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担保目的的实现及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实现抵押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注意什么?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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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注意什么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房地产抵押登记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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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三)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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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五)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六)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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